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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跨境资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发布

  证券时报记者 贺觉渊

  7月21日,为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支持境外投资者投资海南自贸港内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初期试点总规模上限为100亿元。

  在近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试点规则,对产品范围、试点规模以及投资者保护等提出具体要求。《实施细则》将于2025年8月21日生效,并规定在180天试点初期,境外机构投资者仅允许境外持牌金融机构或者合法中资企业境外机构。

  《实施细则》明确,境外投资者可用来源于境内外的资金购买试点资管产品。《实施细则》同时要求,境外个人投资者用来源于境内的资金购买试点资管产品,应当提供在海南自贸港学习、就业、生活等满一年的证明和来源于境内的人民币收入证明。

  在资管产品范围上,《实施细则》明确包含“R1”至“R4”风险等级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认可参与试点的资管产品四类。《实施细则》同时规定,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试点资管产品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海南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符蕾在去年发表的署名文章中指出,业务试点的一系列举措扩大了境外投资者的境内投资范围,扩展了境外个人投资者直接投资中国市场的通道,增强了海南自贸港对境外投资者的吸引力。

  实际上,自2020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要“探索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以来,已有多家商业银行参与前期试点工作并取得成效。据了解,截至2023年6月末,省内已有3家银行开展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金额合计3.6亿元。

  《实施细则》在前期探索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试点规模以及试点初期的投资者范围提出要求。

  《实施细则》明确对跨境资管试点实施规模管理。初始试点总规模上限设定为100亿元,即境外投资者购买的试点资管产品资金净流入规模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100亿元上限。《实施细则》同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可设定及动态调整跨境资管试点总规模上限。

  《实施细则》在确认2025年8月21日为细则生效日的同时,规定生效之日起180日为试点初期。《实施细则》要求在试点初期内,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为境外持牌金融机构或者合法中资企业境外机构,暂不接受其他境外投资者用来源于境外的资金购买试点资管产品。试点初期结束后逐步向其他类型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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